(2013)秀执行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富与被执行人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富,唐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富,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唐建新,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王玉富与被执行人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建新所有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室(房产证号:)、室(房产证号:)套房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查封,后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秀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依法委托福建方圆拍卖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进行拍卖。2013年12月3日下午3时,在该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陈珍嘉(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以14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建新所有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室(房产证号:)、室(房产证号:)套房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唐建新所有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室、室套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珍嘉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珍嘉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珍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刘仁瑞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