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69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66年12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回族,现年48岁,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范小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