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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69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66年12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回族,现年48岁,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范小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