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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梁春霞、王紫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霞,王紫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梁春霞。申请执行人王紫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7号。负责人丁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春霞、王紫杰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侵权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