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靖与被执行人鲁根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靖,鲁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徐靖,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鲁根元,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繁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根元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根据繁昌县峨山镇柏树村柳塘组及繁昌县峨山镇柏树村民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所出据的证明,证实鲁根元于2011年在柳塘组俞增友等八户(俞增友、鲁守德、俞增美、鲁忠元、鲁守财、鲁世元、鲁新元、鲁青元)承租流转土地4亩,并全部用于种植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鲁根元所有的位于繁昌县峨山镇柏树村柳塘组俞增友等八户4亩流转土地上种植的全部苗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永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