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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望执字第7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毫祥与被执行人樊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望执字第754-2号申请执行人张毫祥,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宏,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樊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宏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樊宏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宏的银行存款663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智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