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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三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三初字第276号原告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崔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明婷,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锋,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虎,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1元,减半收取35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雷豫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