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3770号原告付某,女,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张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亚南审 判 员 孟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