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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3770号原告付某,女,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张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亚南审 判 员  孟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