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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6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眉山雄伟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永一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雄伟运输有限公司,杨永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83-3号申请执行人眉山雄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火车站铁环路。法定代表人白莉莎。委托代理人徐伟。被执行人杨永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眉山雄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永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13年12月24日,申请人收到本院支付案款现金13000元,放弃余款,本案全部了结。本案收取执行费11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