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良顺与广州市京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顺,广州市京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张良顺,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京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英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顺诉被告广州市京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良顺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张良顺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翠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