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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5132号原告曾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