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进考与刘进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考,刘进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刘进考,农村居民。被告刘进召,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考与被告刘进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考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进考撤回对被告刘进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考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寿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