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执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与寇文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寇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22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作萍,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楠,该公司干部。被执行人寇文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寇文柱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房屋租金6410元违约金1923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3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审 判 员 卢玉玲助理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