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金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孙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