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巴东刑初字第00180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3)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3年9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周某所有的未悬挂牌照的Q7E016长城越野车,由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向信陵镇沿江路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信陵镇沿江路巴东县市容环卫局门前,撞上停靠在公路右侧停车泊位内的洒水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黄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29.44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被告人黄某与其车主周某和巴东县市容环卫局达成车辆受损的赔偿协议,且被告人黄某已履行协议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某省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巴公交认字(2013)第20130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维修协议等书证;证人谭某、周某、贾某、向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某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No:SH20130909019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长城越野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44mg/100ml,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被告人黄某已积极为车主全部赔偿,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