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虞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与宋国卫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宋国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虞行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被执行人宋国卫。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虞水罚决字(2013)第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30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作出的虞水罚决字(2013)第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作出的虞水罚决字(2013)第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作出的虞水罚决字(2013)第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秋文审 判 员  徐永进代理审判员  薛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