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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7号原告孟某某,男。被告朱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