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7号原告孟某某,男。被告朱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