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米易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利忠诉被告刘月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忠,刘月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易民初字第51号原告刘利忠,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米易县攀莲镇。被告刘月光,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莲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机场路10号。法定代理人刘晓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忠诉被告刘月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刘利忠负担。(次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