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格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芳,格里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石长芳,女,汉族。被告格里麻,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石长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