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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格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芳,格里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石长芳,女,汉族。被告格里麻,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石长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