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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商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任从孝、昆山任氏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任从孝,昆山任氏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商初字第3068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长江南路12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35465-2。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宇、居丽娟。被告任从孝。被告昆山任氏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成明路8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被告任从孝、昆山任氏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昆山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卫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