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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仓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高峰与俞建新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俞建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仓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高峰,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邓飞霞,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新,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温长煌、陈伟坤,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俞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高人民陪审员  林可英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