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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苗兴发与崔俊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兴发,崔俊虎,张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苗兴发,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崔俊虎,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亮,现住长春市团山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兴发诉被告崔俊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兴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