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苗兴发与崔俊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兴发,崔俊虎,张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苗兴发,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崔俊虎,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亮,现住长春市团山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兴发诉被告崔俊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兴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