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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商辖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方志海与沭阳县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海,沭阳县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商辖初字第0013号原告方志海,市民。委托代理人桑长江。被告沭阳县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四季花苑2幢104号。法定代表人蒋伟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波。被告张莉,市民,沭阳县沭城镇上海花园1幢二单元1102室。委托代理人施允锋,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海诉被告沭阳县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莉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被羁押监禁,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沭阳县方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沭阳县,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张莉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沭阳县看守所,不适用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