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起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未能向法庭准确提供被告高某某的具体住所信息,经法庭多次调查、查找,也未能查找到被告高某某的住所,而且原告也明知被告高某某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东明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妍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