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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起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未能向法庭准确提供被告高某某的具体住所信息,经法庭多次调查、查找,也未能查找到被告高某某的住所,而且原告也明知被告高某某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东明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妍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