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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本民一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滕宏兴与安忠财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宏兴,安忠财,滕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本民一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宏兴。委托代理人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忠财。委托代理人金海鸥,本溪市明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滕福玲。委托代理人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腾宏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淑新代理审判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