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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曾都执字第0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华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东,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执字第00031-5号申请执行人王华东。被执行人张俊。申请执行人王华东与被执行人张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1)曾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华东于2012年1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俊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鄂随州中民提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俊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曾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