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曾都执字第0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华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东,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执字第00031-5号申请执行人王华东。被执行人张俊。申请执行人王华东与被执行人张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1)曾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华东于2012年1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俊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鄂随州中民提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俊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曾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