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现军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社理事长。住址:河北省隆尧县西环。被申请人张现军,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申请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张现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现军的银行存款318730元或价值31873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现军的银行存款318730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现军的部分财产(详见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书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