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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11-2938)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凯、张良玻、张银、赵京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293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凯、张良玻、张银、赵京年。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凯、张良玻、张银、赵京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凯、张良玻、张银、赵京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