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元生与侍红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元生,侍红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王元生,男,56岁。被申请人侍红莉,女,37岁。申请人王元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侍红莉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侍红莉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瑞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