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东至县安置房建设安置管理办公室与吴子爱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安置房建设安置管理办公室,吴子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东至县安置房建设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东至县。负责人:夏熙祥,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子爱,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安置房建设安置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吴子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安置房建设安置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安置房建设安置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东至县安置房建设安置管理办公室减半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