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发全与史永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全,史永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李发全,1995年生。被告:史永荣,1987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全与被告史永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放弃索要工资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全撤回对被告史永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发全负担。审判员 王光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