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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发全与史永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全,史永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李发全,1995年生。被告:史永荣,1987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全与被告史永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放弃索要工资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全撤回对被告史永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发全负担。审判员  王光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