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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光明、邱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光明,邱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光明,男,生于1965年12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邱小兵,男,生于1963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射洪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韩光明、邱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光明、邱小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光明、邱小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小兵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