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初字第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何先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先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6221号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c5-1-16,组织机构代码:77848108-7。委托代理人董德槐,身份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何先波,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先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泽吉人���陪审员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