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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3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728号原告曾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谭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泓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