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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东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德龙与被申请人李浩平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龙,李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李德龙,男,4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被申请人李浩平,男,45岁,吉E964**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2013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李浩平驾驶吉E964**号行至棉纺厂道口附近时将行为李德龙撞倒,造成李德龙爱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浩平所有的吉E964**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浩平所有的吉E964**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