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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翠红诉被告王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翠红,王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肖翠红,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洪梅,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翠红诉被告王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翠红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翠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翠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玉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娜(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