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8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骆大珍与程光恒,程光生等赡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丁,熊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8300号原告骆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纯国,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鸿鸣,系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某甲,男,生于1950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被告程某乙,男,生于1954年10月07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被告程某丁,女,生于1966年7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被告熊某甲,男,生于1965年07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甲与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丁、熊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甲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佳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