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泉洪与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泉洪,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张泉洪,男,生于1973年1月26日,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周攀,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组织机构代码:67576382-3。法定代表人:曹勇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明寿,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泉洪与被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泉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泉洪负担。审 判 长 杨 刚人民陪审员 王 焱 明人民陪审员 吴 华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