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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宋卫峰与罗万清、汤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峰,罗万清,汤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原告宋卫峰,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罗万清,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汤利,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峰与被告罗万清、被告汤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卫峰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卫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宋卫峰负担。审判员  吴鹏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