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辛宪平、张小英与王永祥、王英昭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宪平,张小英,王永祥,王英昭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辛宪平,男。原告张小英,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萍,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祥,男。被告王英昭,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宪平、张小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方平审 判 员 张 震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