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刑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关于黄成根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成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刑执字第44号罪犯黄成根,男,生于1989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了(2007)金牛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原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以(2010)达中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以(2012)达中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成根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成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2月至8月,半年无违规违纪行为。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获得标准分9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成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黄成根本人报告,以及罪犯江xx、张xx等人的证词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黄成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黄成根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成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小琰审判员 刘顺波审判员 徐小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