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管民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松与被告周化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松,周化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管民初字第0251号原告刘雪松。委托代理人董泽铎、孙辉。被告周化中。原告刘雪松与被告周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德平、审判员陈军、人民陪审员孙克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雪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宫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