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罗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5日,汉族,居民,住阆中市蒸馍巷1号6栋1单元3楼1号。委托代理人廖从明,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9年6月18日,汉族,住阆中市张公桥村7组35号附1号。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某,男,生于1968年4月4日,汉族,住阆中市火药局街2号3幢1单元3楼2号。系罗某某胞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