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互易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76号原告陈某某,男,56岁,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麻石镇。被告陈某,男,34岁,汉族,某中学教师,住通江县麻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互易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自愿协商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