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执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容森国盗窃罪,容森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2266号罪犯容森国,男,1970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肇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九监区服刑。被告人容森国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6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1998年6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2年11月16日止)。在假释期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5日作出(2001)泸一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撤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肇中法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容森国所准予的假释,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零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原已缴纳8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以(2004)泸高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在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0日、2012年5月15日先后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容森国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容森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容森国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容森国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容森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强斌审 判 员 胡中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芝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