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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冷某某,女,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现年5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冷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冷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冷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