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冷某某,女,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现年5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冷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冷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冷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