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韩道平、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道平,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申景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道平,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琚贝丽,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2-4-3幢1单元8层80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2206942-1。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5幢207、208、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8810-9。负责人:程道良,该分公司经理。上述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千良,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系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景民(曾用名申井民),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郑勇,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道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自愿垫付38000元,同时将尚未支付给申景民的工程款32000元作为工人劳务费先期支付,并按照上诉人韩道平等人劳务费总额按比例支付,韩道平已实际领取上述款项中的13001.78元,余款3558.22元由申景明支付。韩道平等人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道平与被上诉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韩道平撤回上诉;二、上诉人韩道平的劳务费3558.22元,由被上诉人申景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上诉人韩道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庆龙审判员 张立涛审判员 夏 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