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与王某某林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13-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王某某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自动全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缴纳下剩罚款12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0元,上述两项款项共计12080元。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申请执行人自愿将其所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被执行人罚款15000元变更为罚款9600元,已缴纳3000元,故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缴纳下剩罚款6600元。二、按实际执行回标的计算本案应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杨耀飞审判员 钟改琴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