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三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2014)莲民三初字第00117号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西安先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先锋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吴永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三初字第00117号原告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翔,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合,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被告西安先锋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7号。法定代表人马春香,该驾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晁瑜玮,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永平,男,汉族,系西安市北关正街XX号XX店业主。原告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先锋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永平场地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先锋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625元。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