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杨某。被告孙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7日生女孩孙某乙,于2010年10月20日生男孩孙某丙。由于我与被告脾气性格差异大,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经常酗酒闹事,对我造成巨大伤害。被告屡教不改,实在无法忍受,经常分居。我们多次协议离婚未果,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子女,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共同财产互不追究。被告孙某甲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7日生一女孩孙某乙,于2010年10月20日生一男孩孙某丙,现均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并从2013年9月份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有两个子女,虽然因家庭琐事闹纠纷,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杨某应珍惜家庭,不应动辄就起诉离婚,伤害夫妻感情,而应再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杨某称其与被告孙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振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