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民一终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范范与彭为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为江,杨范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1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为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范范。委托代理人:韩念壮,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中段西侧。诉讼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聪聪,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彭为江因与被上诉人杨范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为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为江撤���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由上诉人彭为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璐 来源: